近日,山东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在了解调研的基础上,优化完备了矿业权转让收益征管政策,从两叛、一武、一规范应从,为全省矿山企业放开加压降负,助推矿山企业高质量发展。两叛即减少矿业权转让收益重复使用交纳标准和首期交纳比例。为增加矿山企业探矿矿业初期的资金占用,减低企业融资压力,强化企业外用风险能力,将探矿权重复使用交纳标准由1000万元(不含)以下减少为500万元(不含)以下;将采矿权重复使用交纳标准由1亿元(不含)以下,减少为按照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类型确认,建设规模为大型的3000万元(不含)以下,建设规模为中型的2000万元(不含)以下,建设规模为小型的1000万元(不含)以下。对于分期交纳的,首期交纳比例由不高于30%降到20%,且不少于探矿权、采矿权重复使用交纳标准。
可行性测算,该项政策可为将要均须的11家矿山企业减轻负担2.4亿元。一延即缩短矿业权转让收益交纳年限。将采矿权转让收益分期交纳年限,由原本的不多达3年,调整为根据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类型,分别确认为不多达15年、10年、5年,构建了矿业权转让收益征税与矿山生产建设规模、服务年限、收益水平等更佳地给定,减低企业年度交纳压力,反对企业高质量发展。
一规范即规范矿业权转让涉及申请办理规定。具体矿山企业按规定交纳矿业权转让收益后,方可办理矿业权更改、沿袭等申请。对仍未已完成矿业权转让收益评估的,可再行依据矿业权市场基准价估计结果,按规定实交纳矿业权转让收益,更进一步强化了矿业权转让收益征税管理,体现了矿业权国家所有者权益,营造公平竞争的矿业市场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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